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内容细分:呈现层次更加丰富、面貌更加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
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期,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以记录某一个民族的民风民俗为主,发挥文化记录保存的“民族影像志”功能,诸如《最后的山神》等作品引起观众的强烈反响。新时代以来,随着创作理念的转变,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叙事风格和叙事题材发生转变,在创作中秉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走进大众视野,《告别贫困》中少数民族搬进了宜居的楼房,唱起“栋栋高楼平地起,休闲广场真热闹”的歌谣。传统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传承发展成为纪录片创作关注重点,《指尖上的藏族》这部代表作强调因时制宜的重要性,点明“在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碰撞结合中创新发展才是长远之路”的理念。随着纪录片主题不断丰富,大家看到的不再是孤立静止的民族个体形象,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下的多民族互动跃然荧屏。
不仅如此,近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涉及的领域也呈现多维格局。《隆林儿女》《苗寨八年》等从小处着手,通过展现普通人经济生活的变化,逐步破除人们对少数民族地区“人烟稀少、生活贫困”等刻板印象,折射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稳步增长的崭新面貌。少数民族群像是由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个体汇聚起来的。大众不仅想看到现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宏观发展面貌,也希望了解少数民族普通百姓的生活状态。所以,《我从新疆来》《我从云南来》等从微观入手,通过“一带一路”背景下寻求机遇和爱情的商人,为了梦想或家庭而回到家乡创业的年轻人等普通少数民族同胞的人生故事,展现当代少数民族爱国爱家、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传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要讲好少数民族故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还可以进一步调整传播内容的比例结构,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引导下,呈现层次更加丰富、面貌更加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理念创新:内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外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十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创作理念和叙事方式加速演进,在向少数民族内部观察的同时,也开始把视野拓展到整个中华民族乃至世界。讲述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的生动故事,成为当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传播理念的一大特色。
纪录片从不同层面展现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变化,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层次多维度的共同发展。比如《村庄十年》从60多万个行政村里挑选出10个典型村庄,以鲜活的个体故事充分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村庄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中“千年一跃”一集讲述了住在深山中的民族独龙族以建立合作社的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彻底摆脱了千年的贫困记忆,走上乡村振兴新征程。《西藏 我们的故事》通过西藏交通建设、脱贫搬迁、养老保障、民族团结、环境保护等故事的讲述,表现世界屋脊上“一跃跨千年”壮丽巨变背后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
还有一些纪录片从国际视野出发,表现能够引发全球观众心灵共鸣的内容。中日联合拍摄的纪录片《宝藏》便是如此。从小处来说,该片不仅让海外观众为云南雪域高原的壮美深深折服,更被当地的传统艺术文化深深吸引。从大处来看,该片的热播体现了世界观众对人类共有文化宝藏的珍视。正如片中人物卓玛对外界盛赞家乡“宝藏”的看法,“大家想要追寻的不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东西,而是属于人类共同的东西”。由此看来,少数民族故事还能内外兼有,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实践相结合,对内呈现少数民族发展新面貌,对外展现中华民族时代担当,向世界传递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智慧,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贡献中国力量。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效果导向:微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微创作呈现出新的美学样态
为了与当代受众和用户碎片化、即时化、多样化的行为习惯、审美喜好不断适配,近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创作还呈现出一种“微”趋势。
《布依守艺人》等便是“微形态”的代表。这些作品中的内容可能是一项传承多年的手艺,可能是一项风俗习惯,又或者是一些充满民族智慧的古文典籍。虽然内容不一样,但都篇幅短小,借助视频平台的“短平快”传播特质,迅速传播,为更多受众尤其是年轻人津津乐道。还有一些“微形态”纪录片重视民族文化的创新传承,凸显民族文化在当代土壤中生根发芽又与流行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
近年来的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创作方式和传播渠道更加灵活,创作主体从主流官方媒体、专业制作公司,拓展到个体内容生产者。纪录片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闭合状态,观众也成为纪录片的叙述者。比如说,某短视频平台用户自行拍摄了一集有关摩梭人的纪录片,从游客的视角去探寻“神秘世界”。虽然制作水平比不上专业水准,视频场景转换不是很流畅,但在网上引起了较多关注。《我是云南的》更是凭借独具特色的民族方言,加上节奏感强且又魔性的音乐,在网上引起一波民族方言秀热潮。人人都可以成为纪录片的创作者,这推动了艺术大众化发展,填补了传统纪录片关注领域的空白,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创作到传播每个环节都实现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总而言之,讲好少数民族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不只是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使命,也是整个纪录片创作努力担当的职责。从这个角度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在拓宽自身维度和视野的同时,为整个纪录片行业在创作理念和传播渠道等领域实现创新突破提供了有益启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